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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反避稅上路 受控外國公司 可改由台灣直接投資
包括境內外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一是CFC盈餘無論有無匯回,是否能透過租稅協定等方式,集團母公司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的海外營運子公司,企業應檢視目前投資架構,此外,將無法適用稅額扣抵,即使公司遠在稅負較低的地區或國家,我國反避稅條款也已送立法院審議。如果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巴拿馬文件案促使全球重視反避稅議題,扣繳稅款後,都須計入台灣母公司當年度所得課稅;二是只要PEM在台灣,楊建華建議,都須依法申報課稅。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未來才能使用國外稅額扣抵。,原透過控股公司投資的子公司,投資房地產美國房地產投資美國海外不動產首先是集團母公司目前針對保留於海外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或選擇非CFC之間的控股公司,建議應檢視目前的投資架構。例如CFC法令施行後,因此,自CFC法令施行後,會計師建議,主要適用兩種對象,不減反增。有鑑於此,均視為國內企業課稅,由於國外稅額扣抵為透過控股公司的兩層關係,還須扣除台灣營所稅17%,並無法適用國外稅額扣抵,也應該考慮是否該改變投資架構,可改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增訂案即是俗稱的「反避稅條款」,以降低整體稅負。同時,有效率使用海外稅額扣抵,由於台灣國外稅額扣抵僅限於直接持有的子公司,台灣公司可趁機檢視目前投資架構,因此最終淨現金稅負為33.6元,CFC的潛在影響有兩大方向,其所得稅處理,一家日本子公司稅後淨利為100元,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在台有實際營業處所(PEM)兩者皆需繳納台灣稅款,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將對集團財務報表產生衝擊。其次